(1)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、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(xiǎo)组,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。验收时应做好记录,签署验收证书,并应立卷,归档。
(2)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,方可(kě)交付使用(yòng),当验收不合格时,应由设计,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,再行验收。
(3)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:
①系统的工程的施工质量;
②系统质量的测试;
③图纸、资料的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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